1. 鐵西地稅:因鐵西區地稅系統有問題(只有2015年新辦企業),如果符合小微企業條件,但地稅所得稅主表里,不能把,是否是小微企業那個選項改成是的話,可以撥打鐵西綜合二科電話,進行更改,電話:85867163
2. 金稅:小規模可以先清卡,再報稅。也可以先報稅再清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抓緊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同時,要及時跟蹤、了解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反映,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財稅〔2015〕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為做好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進一步便利核算,對本通知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繼續執行。
四、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宣傳輔導工作,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5〕61號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分段計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定額征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解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公告的政策
一、本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今年以來,國際經濟形勢較為復雜,我國經濟處于“三期疊加”階段,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為此,國家實施定向調控,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扶持,讓積極財政政策更大發力,為創業創新減負,讓今天的“小微企”贏得發展的大未來,以此進一步涵養就業潛力和經濟發展的持久耐力。繼今年2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將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范圍由10萬元調整為20萬元后,今年8月19日,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將減半征稅范圍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9月2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范圍擴大到30萬元后具體稅收政策規定。
為積極落實國務院重大經濟決策,確保納稅人及時、準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在保持現有征管操作規定和小微企業享受優惠的方法相對穩定基礎上,起草了本公告。本公告同時對今年第4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有關新老政策銜接問題一并進行了明確。
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主要是哪些納稅人受益?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是將原來減半征稅標準由20萬元以下納稅人擴大到3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并從今年10月1日起執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
三、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限定?
從2014年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已經不再受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限定。按照本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額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為推進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管理程序,2014年11月以來,稅務總局先后修改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季度、月份預繳申報表。修改后的納稅申報表,設計了小微企業各項判定條件的指標,在征管操作方面具備了簡化備案的技術條件。為此,本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需要到稅務機關專門辦理任何手續,可以采取自行申報方法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五、企業預繳時,怎樣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便于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便于稅務機關通過征管軟件監控、落實這項優惠政策,本公告區分“老小微企業”和“新小微企業”進行分別處理。
對于上一納稅年度存續的“老小微企業”。稅務機關通過上年度匯算清繳情況進行數據關聯(每年1季度預繳時,沒有上年度匯算清繳數據的,按照上年度第4季度預繳情況進行數據關聯),對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只要本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沒有超過30萬元,稅務機關通過申報軟件協助小微企業享受政策。本公告規定,對于采取查賬征收、定率征收、定額征收的小微企業,只要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本年度預繳時均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為讓更多小型微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本公告對小微企業所得稅預繳環節享受優惠政策采取更為開放、靈活的方式。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老企業,如果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可以自行申報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對于“新辦小微企業”。由于新辦企業本年度沒有“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等判斷指標,為簡化操作,讓更多小微企業受益,稅務機關在預繳申報環節只考察“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一個指標,年度累計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六、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匯算清繳時怎么辦?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條件,如資產總額、從業人員、應納稅所得額等是年度指標,需要按照企業全年情況進行判斷,也只有到匯算清繳時才能最終判斷。對于企業季度、月份預繳時預先享受了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后,匯算清繳時,需要按照稅法標準進行判斷,F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設計了“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方便納稅人申報,也便于征管軟件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對于預繳環節已經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年度匯算清繳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需要補繳稅款。
新政對2015年所得稅計算的影響
由于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財稅〔2015〕99號文件則規定從2015年10月起,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享受“小小微企業”的減半征稅優惠,那么在2015年1月至9月份,能享受“小小微企業”的減半征稅優惠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仍然為不超過20萬元。這樣一來,就出現“一個年度中以兩個所得額標準來判定能否減半征稅”的局面。
(一)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適用25%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依然按財稅〔2015〕34號文件執行,即將所得減半計入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三)從2015年10月起,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之間的,將所得減半計入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例示1:某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4萬元,其2015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為4.2萬元,具體計算如下:
計算方式一(分段直接計算實際應繳稅額):
(1)2015年1~9月份應納所得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24(萬)÷12(月)×9(月)=18萬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18萬元×20%=3.6萬元
(2)2015年10~12月份應納所得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24(萬)÷12(月)×3(月)=6萬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6萬元×50%×20%=0.6萬元
(3)2015年度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3.6萬元+0.6萬元=4.2萬元
計算方式二(為填報納稅申報表而間接計算實際應繳稅額):
(1)2015年度未享受任何優惠的應納所得稅額:
24(萬)×25%=6萬元
(1)2015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率優惠的減免稅:
24(萬)×5%=1.2萬元
(2)2015年度享受降低稅率和減半征稅優惠的減免稅:
24(萬)÷12(月)×3(月)×50%×20%=0.6萬元
(3)2015年度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6萬-(1.2萬+0.6萬)=4.2萬元
由于預繳是按當年累計會計利潤與部分納稅調整結合計算的實際利潤累計金額計算應納所得稅額,因此,不能簡單的將四季度的利潤直接套用“減低稅率和減半征稅”的方法計稅,而應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10月至12月的所得。
例示2:某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9月合計利潤21萬元,10~12月份合計利潤12萬元,2015年累計利潤總額33萬元減除可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8萬元,實際利潤累計金額為25萬元,在2016年度1月份預繳2015年四季度企業所得稅時:
(1)2015年1~9月份應納所得稅額:
25(萬)×9/12×20%=18.75(萬)×20%=3.75萬元
(2)2015年10~12月份應納所得稅額:
25(萬)×3/12×50%×20%=0.625萬元
(3)2015年度全年應納所得稅額:
3.75(萬)+0.625(萬)=4.375萬元
(4)預繳2015年四季度企業所得稅
將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4.375萬元減除“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即為“本季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
例示3:某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4月份開業,4~12月應納稅所得額為27萬元,則該企業2015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就為27萬元,而非將27萬元按9個月再折算出12個月的應納稅所得額36萬元。其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為3個月,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為9個月,2015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為4.5萬元,具體計算如下:
(1)2015年4~9月份應納所得稅額:
27(萬)×6/9×20%=18(萬)×20%=3.6萬元
(2)2015年10~12月份應納所得稅額:
27(萬)×3/9×50%×20%=9萬×50%×20%=0.9萬元
(3)2015年度全年應納所得稅額:
3.6(萬)+0.9(萬)=4.5萬元
例示4:某企業2015年11月開業,11月至12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8萬元,則該企業2015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就為28萬元,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和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均為2個月,其2015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為2.8萬元,具體計算如下:
28(萬)×2/2×50%×20%=2.8萬元
通過以上幾個案例的計算,基本可以掌握財稅〔2015〕99號文件及財稅〔2015〕34號文件對于“小小微企業”應繳所得稅計算的銜接,特別是兩個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的運用。而實施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最新優惠政策,關鍵有兩點:
一是,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其2015年10月至12月間的所得。
二是,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不要再把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納稅所得額按實際經營月份去折算出十二個月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是,一個企業能否享受減低稅率和減半征稅的“小小微企業”優惠,其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是其年度全部應納稅所得額,而非以減除2015年10月至12月的所得后的余額,再作為年應納稅所得額來判斷其他月份是否超過20萬元。也就是說,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但不低于20萬元的,全年可享受減低稅率(減按20%稅率)的優惠,但只有10月至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其他月份的所得則不能享受減半征稅的優惠。 |